搜索沒找到槍…他主動報繳不算自首 仍遭判3年2月

桃園劉姓男子寄藏1把改造手槍,檢警第一時間搜索未查獲,相隔1周他再主動報繳;法院認為,員警先懷疑他持有槍、毒,並檢具事證聲請搜索票,就算起初沒查獲也仍未排除他嫌疑,劉報繳槍枝僅算「自白」,不構成「自首」減刑要件,依槍砲罪判他3年2月,併科罰金5萬元,可上訴。

檢警調查,劉男2004年起就從身分不詳友人處接手1把改造手槍,長期持有既藏在中壢區住處,桃園市刑警大隊接獲情資,去年4月20日持桃園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到場,但第一時間並沒有查獲任何槍彈,而劉在同月27日主動向桃園刑大報繳改造手槍,檢方依槍砲罪嫌起訴他。

審理時,劉坦承不諱,經鑑定確認是仿HK廠USP COMPACT型半自動手槍製造槍枝,擊發功能正常、娛樂城有殺傷力,應依法論罪。

法院審酌,本案經員警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收索票,案由為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,受搜索人為劉男,應扣押物為「毒品、槍械、子彈,改造槍械等不法贓證物」,因4月20日搜索無所獲,經劉自願和警方回去做筆錄並供稱持有「金牛座FNX9」黑色改造手槍,27日再主動報繳。

承辦的洪姓警員證稱,因在前案宋姓被告家查獲1顆子彈,根據宋證詞懷疑劉持有槍彈,所以才聲請搜索,可見員警已先懷疑劉持有槍彈、毒品,經檢具事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索搜索票獲准,堪認在劉報繳前,員警已有確切根據認為劉有嫌疑。

洪員還說,劉住處雖沒搜到槍,但沒因此認為他沒有槍,而是懷疑他把槍藏在女友住處,法院認為,警方搜索未果但未立即排除劉嫌疑,其調查程序尚未終結,至於劉坦承持有槍械,僅是對員警尚在調查犯罪「自白」。

法院指出,就算劉坦承持有、報繳手槍,也僅是對員警已有確切證據且發動調查前的犯罪自白,並非「自首」,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。審酌劉危害社會安全,犯後坦承、主動報繳槍枝,依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,判他3年2月,併科罰金5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