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紓困4.0」有接住國民年金投保人嗎?疫情下救急和救窮的差異

筆者日前投稿〈被紓困遺漏的人:疫情重創經濟,「國民年金」投保人怎麼辦?〉後,即獲指教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衛福部)有「紓困4.0方案」,不能說衛福部毫無作為。

此批評固非無據,但仍容有仔細辨明的必要。

「救急」和「救窮」不同

在概念上,「救急」和「救窮」是類似情況,但延伸卻是極為不同的樣貌。

先說「救急」。如果一個人平常有固定的工作、收支堪稱打平,但遇到突發變故——如突發性失業、車禍生病支出龐大醫療費用——時,政府或朋友給予「一次性」的補助款或借貸款,讓他度過這段突發狀況期間,過些時日他的工作能力恢復、財務收支漸趨恢復,就能恢復正常的生活狀態——這是我們所謂的「救急」。

反之,經濟弱勢的人們(所謂的「窮人」),處於長期收入不足、入不敷出、或是沒有工作能力賺取生活所得,需要的是長期持續性的生活幫助(如低收入戶生活津貼),再配合其他就學就業輔導計畫,使其逐漸獲得生活必須的能力。

此種在我國以(中)低收入戶為典型的「救窮」措施,通常伴隨寬嚴不一的財產調查制度,目的在於證明此人家庭財務狀況的確很糟、已經無法長期維持正常生活,政府才會核給通常是數個月、甚至是一年期的低收入戶補助。

前述的兩種救援措施,外觀上很類似,都是給予人幫助,但其啟動的條件和救援方式明顯不同。「救急」措施,通常是短期性、一次性、臨時性,數額不一定很高,目的是讓受幫助對象度過這次的困境即可。反之,「救窮」措施通常得擬定持續性的援助計畫,目的在於填補受補助人生活能力的不足。因此「救窮」的援助期間通常較長,要持續幫助受援助者直到(重新)獲得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(工作)「能力」為止——即一般所謂的「脫貧」。

因為疫情的紓困是「救急」,不等於「救窮」

本次疫情升級以來,人們的生活都遭逢大小不一的衝擊。整體來說,一般人應不反對用納稅錢對有需要的族群提供適當的紓困補助,難度反而在於如何正確「界定」需要幫助的人們。

如孩子們一時不能上學,家長得調整工作時間或請其他親屬幫忙照顧。因此教育部以小孩人數為單位,按人給付一萬元的「孩童家庭防疫補助」;無固定雇主的短期工、臨時工,因為工作機會突然減少,是以勞動部對投保勞保人群中最弱勢、工作不穩定的部分工時勞工提供「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」。

這些補助的特徵都是認定條件簡單、一次性的補助金額未必很高,但撥款快速,堪稱是正確的「救急」措施。

至於這些獲得「救急」幫助的人,未必需要符合法律上對「窮人」的想像。孩子的家長們有車有房、投保部分工時勞保的臨時工們銀行裡多少有些存款。如果我們還要這些家長或臨時工再拿出財產所得證明,光是審核流程手續耗費的時日與人工,搞不好「急難」都結束了,可能還有人拿不到補助。